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就医指南
核心提示:为加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武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如何就医?有哪些政策优惠?玛丽亚妇产医院专家详细为你讲解。
武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版)《摘要》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区新农合管理机构审核,与区新农合管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履行医疗服务职责,执行新农合相关政策,接受新农合管理机构、参合农民及社会广泛监督的合法医疗机构。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管理机构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管理与监督,并负责新农合相关业务的检查与指导。
第十三条门诊管理
(一)参合农民就诊到开展门诊统筹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医务人员必须检查核对参合就诊人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关证件,确保人、证相符,杜绝冒名顶替。医务人员有权扣留冒名就诊患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并由所属区新农合管理机构处理;
(二)单人次门诊处方用药量急诊患者不得超过3日,普通患者不得超过7日,同类药品不得重复开方;
(三)开展门诊统筹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门诊补偿台账,做到“门诊医疗补偿登记表、合作医疗证(卡)、处方、门诊补偿台账与信息系统自动产生的门诊数据”相对应。
第十四条住院管理
(一)不得接受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病人,也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病人。
(二)严格验证参合病人身份,对参合病人的住院病历及住院病人一览表上,应标注“参合病人”标识,便于管理与核对,杜绝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违规现象发生。
(三)因病情需要作自费或部分报销的大型仪器设备检查的,应当告知病人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
(四)市及以上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在接收参合农民住院时,要认真核对参合患者出具的转诊审批表、合作医疗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五)参合农民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原则上只限于主治本专科疾病及其并发症,经诊断为非本专科疾病的,要告知农民,如患者不同意在该院治疗的,要及时办理出院或转院手续。
(六)合理使用药品
1、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选用安全有效、价格低廉的药物,做到用药与病情相符,用药量与治疗时间相符。
2、因病情需要超出基本药品目录的自费药物,应当告知病人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后方可施行,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
3、要控制目录外用药比例,市及以上转诊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20%以内,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
4、严格控制出院带药量,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15天用量。
(七)实行费用清单制,方便病人查询及合作医疗机构审核。病人出院时,应出具医药费用总清单、出院小结、收费票据等有关材料,并告知患者自付金额和获得的补偿金额情况。
第十五条市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部分单病种限额结算。限额范围内或不属于单病种范围内的住院病人,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各区新农合实施方案报销;对超过限额标准的单病种病例,超出限额部分,全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参合病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工作之便,通过编造假病历、出具假票据等任何方式套取新农合资金。
第十七条参合农民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自行到市及以上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与区级经办机构在即时结报工作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由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核实的情况或专家会审意见裁定。
温馨提示:
凭合作医疗证、转诊审批表在我院住院的农民朋友们,医疗费用由微机根据医药费用总清单自动分解,便可获得直补金额,只需交纳自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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